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焦作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自2017年起,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我市已出台奖励政策规定的科技奖励事项和本办法所列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专利、科学技术奖等奖励事项。
●从2016年开始,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新认定(备案)的省创新龙头企业:50万元
●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20万元
●省科技小巨人企业:20万元
●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10万元
●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认证企业:10万元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元
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
●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获得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届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对上年度新认定(备案)或经考核评价优秀的科技创新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从2016年开始,首次被评为示范(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经考核评价优秀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科技服务企业(机构),根据其上年度的规模、服务质量和效果、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机构)同一档次奖补只能享受一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企业),上年度代理焦作市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0件且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机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
●技术输出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技术合同登记站,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万分之二,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获得省政府专利奖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对维持7年以上(含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从2016年开始,每件每年给予2000元年费奖励。
●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我市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我市作为参与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同类别、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对为全市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或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专利、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等,实行一事一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